大園鄉代表會沿革: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光復,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推行地方自治表、縣轄市民代表、鄉鎮民代表選規則,即代表會組織規程、議事規則等法規,準備實施民主憲政,於三十四年十二月六日首先訂定「台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」一種,以為各級名義機關成立之依據。以後又陸續訂定省轄市區民代先後公布,並報內政部備查。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之選舉,係採公民直接投票方式為台灣地方自治啟開新頁。